第三十一条

有效

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落实安全责任,并将相关数据上传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