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落实安全责任,并将相关数据上传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