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示范应用基础上,推进智能车联网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赋能智慧交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车联网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支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加快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进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