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区(场)规划、建设和共享使用,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为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提供软硬件测试条件。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闲置空地、未开通道路等作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区(场),免费开放使用,并设置物理封闭界限和明显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