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和运营全市统一的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采集、传输、存储智能车联网数据,推进数据跨平台互联互通,提高智能车联网跨区域连续服务能力。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建设和运营的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接入全市统一的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
支持数据管理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依法挖掘数据资源价值,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商业化的应用和服务。
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服务平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智能网联汽车在依法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实现数据开放、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