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可以根据特定应用场景需要,向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联网相关设施设备,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