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出行、交通管控、通信服务、地理信息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相融合,推动建立底层打通、全网融合、多方投入、共同使用的机制,逐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