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智能车联网先行先试的县级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规划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安装条件。鼓励其他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根据实际需要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