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智能车联网先行先试的县级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规划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安装条件。鼓励其他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根据实际需要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