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全市统一的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要求。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