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相衔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车联网基础设施包括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通信网络、智能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