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智能车联网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智能车联网发展先行地区技术和服务标准转化和应用,促进标准统一。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智能车联网创新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水平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