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车联网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智能车联网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实践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智能车联网产业综合性、专业性人才。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