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多层次的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车联网关键技术研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智能车联网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