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加强智能车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智能车联网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