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车联网创新研发、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投资、企业培育等方面的载体建设。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智能车联网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车联网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