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企业梯度培育,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引进培育智能车联网产业链核心企业、智能网联汽车整车龙头企业,支持智能车联网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收购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智能车联网企业做好智能车联网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认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