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有效支持在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推广等方面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先行先试,学习借鉴智能车联网发展先行地区的创新举措,营造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智能车联网产业峰会、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推动智能车联网技术交流和产业合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