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