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