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消防设施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采用消防设施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智能市政消火栓监管、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无人机辅助巡查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消防安全远程监管。

相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消防执法责任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