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统称消防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对其家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照顾和帮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