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