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消防公益资金,用于开展消防公益活动,补助因参加灭火、应急救援而受伤、患病、致残的人员和死亡人员亲属。

消防公益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