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有效中心城区的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小型消防站:(一)应当设置城市消防站,但受土地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暂无法建设的区域;(二)城市消防站或者小型消防站五分钟内无法到场的区域,具体条件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