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中心城区的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小型消防站:
(一)应当设置城市消防站,但受土地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暂无法建设的区域;
(二)城市消防站或者小型消防站五分钟内无法到场的区域,具体条件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