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安、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四)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人员;

(五)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消防从业人员;

(六)专职消防队队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