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保密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审批协作、监管联动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