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国家安全机关指导和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