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密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