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二)擅自变更、拆除、损毁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