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利益;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