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化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外商投资指引,以中英文等语种发布,并及时更新;根据需要定期发布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总体情况以及投资成果等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