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