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