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本省建立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探索制度创新,依照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制定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发挥国际商事仲裁平台作用,加大有专业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仲裁员的聘任力度,加强仲裁国际交流协作,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