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省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参与制造业集群、优势产业链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