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开发区强化吸引外资的功能优势和带动作用,加大开放力度,拓展利用外资领域,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制造业利用外资比重,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推动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