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建立外资总部集聚区。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员出境入境、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融资、贸易物流、物品通关等便利化政策。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