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以及相关投资补偿、违约责任、期满续约等具体内容,由流转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