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引导流转双方在承包期内签订中长期流转合同。

家庭农场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