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家庭农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名录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符合录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对不再符合录入条件的及时移除。家庭农场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家庭农场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