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家庭农场可以自主决定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家庭农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或者加入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规定参与组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及农业农村、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化服务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