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促进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金融监管、林业、税务、气象、邮政管理、消防救援、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