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