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才培养,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农业相关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采取集中培训、田间实训、跟踪指导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培训服务,帮助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