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缴纳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