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农村、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引导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提供优先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科技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