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各级财政支持的小型农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家庭农场作为建设管护主体。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农村水利建设,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用水管理,以及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灌溉排水等涉农用水服务。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涉农产业园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