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应用数字化农业技术,提升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以及开展质量认证、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与推广、农产品展销、人员培训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等涉农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