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农场产业发展、经营规模以及生产生活服务需求,规划和扶持家庭农场集群服务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的服务半径和服务功能,安排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服务联盟、基层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参与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