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家庭农场集中育秧、仓储、晾晒烘干、冷藏保鲜、农机放置、农产品初加工等用地,以及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安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优先保障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