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